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116841-2。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万年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涛,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大山,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558214235H。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佛光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垒,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37064-7。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号*栋*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程国根。
被执行人:王永强,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帅庆洪,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22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永强、帅庆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另案分别受理曹跃洪、章中艮、张联华、峨眉山市银存层面维修工程队、罗洪兴、曹跃洪(另案)、乐山成威德贸易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有明机砖厂、乐山市燎源物资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耀德机砖厂等申请恢复执行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共10案,因案件被执行人同一,本院决定并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748999.65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1月25日未付利息及罚息1960211.9元,并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35‰计算罚息及律师费40000元。由本案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7148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84149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峨眉山市城市发展建设办公室应领取的工程款3248320元予以扣划。按照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按债权比例受偿执行款20000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对被执行人帅庆洪所有的位于乐山市沙湾区韩王路3栋1楼6号和1楼7号因分别被峨边县人民法院和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本案中不予处置。此外,经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因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181执恢1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跃彬
审 判 员 聂宏武
审 判 员 黄郁葱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利文
书 记 员 孙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