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民初1773号

原告:***,男,出生于1969年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复银,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东路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810086189138。

负责人: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月杰,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佛光南路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558214235H。

法定代表人:王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