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顺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6475号之一
原告:重庆顺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三路5-2-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341530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全泽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1号1幢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8312175。
法定代表人:张友全,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顺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全泽荣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顺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顺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顺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顺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婷
审判员初攀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