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新郡建设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廊坊市新郡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109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白荣业,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聂彦伟。

被执行人:廊坊市新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170号。

法定代表人:许德军。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藁城[2019]1103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被执行人廊坊市新郡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10月14日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道范围内,占用廉州镇城子村南马村集体土地67980平方米(合101.97亩)建公园。地类为耕地19593.3平方米(合29.39亩)、园地6033.3平方米(合9.05亩)、设施农用地1953.4平方米(合2.93亩)、建设用地40400平方米(合60.6亩),其中40400平方米(合60.6亩)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19593.3平方米(合29.39亩)、园地6033.3平方米(合9.05亩)、设施农用地1953.4平方米(合2.93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2019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廊坊市新郡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藁城[2019]1103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7980平方米(合101.97亩)土地;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40400平方米(合60.6亩)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19593.3平方米(合29.39亩)、园地6033.3平方米(合9.05亩)、设施农用地1953.4平方米(合2.9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40400平方米(合60.6亩)建设用地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04000元;对违法占用的耕地19593.3平方米(合29.39亩)、园地6033.3平方米(合9.05亩)、设施农用地1953.4平方米(合2.93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51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55600元。被执行人廊坊市新郡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2020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廊坊市新郡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廊坊市新郡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仍不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藁城[2019]1103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藁城[2019]1103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第1项、第2项由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藁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明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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