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新郡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九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新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九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36号2426室。
法定代表人:章怡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海,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阳,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新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170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波,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39号。
法定代表人:马江水,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行,男,1981年4月4日出生,住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九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廊坊市新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109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新郡公司与九得公司签订的《规划者之家木结构会所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结算金额以财政局审定为准,但经一审法院向廊坊市财政局发函了解情况,该局回函称“案涉合同在签订前未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对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并不知情”。虽然后来市规划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华恒公司对结算工程款进行评审,但,市规划局委托华恒公司对工程结算价款进行评审也并未与财政部门沟通,更未经财政局审定。故,华恒公司的评审不能保证评审程序的公开公正和评审结果的客观真实,对市规划局单方委托华恒公司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查文件及评审结论,不应予以采信。因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九得公司亦在竣工后向新郡公司提交了竣工资料,但新郡公司严重超出合同期限未予结算,且考虑到财政局回复函中“该工程签订合同前未与财政部门沟通,合同审定工作不属于财政评审范畴;案涉合同未经财政部门审定”等意见,本案应发还重审,重审时在释明九得公司是否申请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基础上,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109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九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樊清维
审判员  盖秀红
审判员  韩静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世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