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22)川0504司惩16号
被拘留人:***,男,汉,生于1989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泸州市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