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卢启源,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泸州垒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路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8910367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泸州市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负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09425533D。
法定代表人:蒋文俊。
***申请执行***、卢启源、泸州垒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泸州市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4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及其他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卢启源、泸州垒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泸州市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9万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启源、泸州垒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泸州市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9万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