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2653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男,199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四川省申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19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4NDG8X6。
法定代表人:余健。
被告:***,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泸州市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负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0942553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申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泸州市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四川省申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申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天云
书 记 员 游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