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2653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男,199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四川省申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19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4NDG8X6。

法定代表人:余健。

被告:***,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泸州市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负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0942553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申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泸州市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四川省申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申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天云

书 记 员  游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