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1488号
申请人:***,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泸州市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负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09425533D。
法定代表人:蒋文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泸州市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在泸州金瑞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16万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泸州市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金瑞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16万元。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完毕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需续行保全,在财产保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钟昌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