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厦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家燕医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辖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4390A。
法定代表人:潘崇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厦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0-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7490239E。
法定代表人:陈育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家燕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3幢5-2、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8940334F。
法定代表人:燕宏。
上诉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厦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家燕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4民初1421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建设工程没有全面进场施工,属于普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引发的支付工程款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因此,重庆市厦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潘小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