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40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楼区东茅岭土桥街御公馆4号楼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2059774XT。

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电园小区2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2064418X3。

申请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湘0602民初52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向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50850元,承担诉讼费804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04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2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2020年3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21日向**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在**地区的房产,于2020年12月22日向**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于2020年12月4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理财产品,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20年3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于2021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于2021年4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64936元,尚有46493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聂登高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