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振华桥架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1290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振华桥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AH125H,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南路859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李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70994791,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城A20幢126、128室。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896X7,住所地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88号青网科技园7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大伏。
本院在执行滁州振华桥架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38191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晓晖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