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执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394号万通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896X7。
法定代表人:王大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执3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陈孟凯
审判员 张 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正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