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执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394号万通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896X7。

法定代表人:王大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执3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陈孟凯

审判员  张 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正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