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民初22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琅琊元阳水暖阀门经营部
经营者:乔元阳,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高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被告: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星,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滁州市琅琊元阳水暖阀门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被告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皖1102民初22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5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皖1102民初2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滁州市琅琊元阳水暖阀门经营部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5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 军
人民陪审员  凡国美
人民陪审员  张有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闫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