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丽辉航空器具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乾初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702执16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394号万通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大顺。
被执行人:安徽省丽辉航空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大别山路与S321省道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乾初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莫邪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乾初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颜单镇颜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丽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莫邪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丽辉航空器具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乾初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初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丽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古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