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4353号
原告:欧云海,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40584M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欧云海与被告***、**、***、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欧云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云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实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