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与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424号

原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雷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俊,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辉,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隆元刚,执行董事。

被告: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环城东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滢涓,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迪

人民陪审员  韩朝光

人民陪审员  何世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孔 辉

书 记 员  胡瀚予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