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67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符溪镇金丰路东段5号3幢。
法定代表人:雷建军,执行董事。
被告:丹阳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金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孟华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代小晞
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
人民陪审员 蒲晓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