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丹阳市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67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符溪镇金丰路东段5号3幢。

法定代表人:雷建军,执行董事。

被告:丹阳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金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孟华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代小晞

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

人民陪审员  蒲晓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