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初1799号
原告:赵长丽,女,汉族,1980年6月15日生,住址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怀清,系原告配偶。
被告:重庆鼎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6477318W。
法定代表人:赵陈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丽被告重庆鼎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长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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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徐秋里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