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瑞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25执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正公司),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北段139号文昌花园3栋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刘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枝坪,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蓬溪三建公司),住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东街79号。
法定代表人:甘孝禄,董事长。
梓潼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5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①工程款49000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1026元、保全费530元,共计1556元;③执行费65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四川省烟草公司绵阳市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正处于审计结算阶段,致被执行人无法及时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亦知道该情况,因涉案工程审计结算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待结算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波
审 判 员  刘晓凤
人民陪审员  何永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