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瑞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50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瑞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北段139号文昌花园3栋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刘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萍,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瑞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2幢6层617号。
负责人:刘攀,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瑞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瑞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3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健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8月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罗健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齐佳伟
书 记 员 杨婉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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