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5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生华环保研究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8801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段83号负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0734411M。
法定代表人:谢海,董事长。
关于重庆市生华环保研究所与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重庆市生华环保研究所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05民初165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69235.43元及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支付重庆市生华环保研究所49665.62元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能兑现的金额为69235.43元及案件受理费(应扣除已支付的49665.62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恢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