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华环保研究所

重庆市生华环保研究所与重庆跨越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235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生华环保研究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8801XR。
法定代表人:***,系所长。
被执行人:重庆跨越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050740272。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生华环保研究所与被执行人重庆跨越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35民初182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01-15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1.5万元及利息,支付案件保全费227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临控措施。经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船舶、阿里巴巴、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持有重庆云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6%股权(已保全冻结),经过核实,重庆云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现处于关闭状态,其公司的资产也因股东重庆跨越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暂无法处置,该公司以公司正在重组为由向本院提交暂缓强制执行重庆云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故暂无执行能力。本院通过二次总对总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均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跨越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多起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且均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截止到2020年4月24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工程款31.5万元及利息、保全费227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235执2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渝0235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