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9034号
原告:河南***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南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6TRNJ31。
法定代表人:周振堂,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宋楼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326894921B。
法定代表人:杨晓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耀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楚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