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143号
申请人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59552263。
法定代表人崔延灵。
委托代理人袁凌音,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宋楼工业园区用代码:91410182326894921B。
法定代表人杨晓伟。
被申请人杨晓伟,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樊国辰,男,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申请人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杨晓伟、***、樊国辰银行存款4285547.4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杨晓伟、***、樊国辰银行存款四百二十八万五千五百四十七元四角五分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