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民初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鲁1481民初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土地、房产、汽车等其他财产,保全标的额330000元。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土地、房产、汽车等其他财产,保全标的额33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