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民初96号之一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3元,减半收取3176.5元,保全费2170元,由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