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保34号
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1481民初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价值33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南金昌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新密支行账号为4105********存款3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17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