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2147号
起诉人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街**院**楼402。
法定代表人陶会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星泽,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晓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孙前峰、王海姣、娄爱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起诉人连带偿还233450元及利息5342.43元(以2334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诉讼期间连续计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案外人孙险峰利用担任起诉人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兼职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起诉人印章、授权委托支付书、变更支付账户等方式,将淇县新城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应转给起诉人的343450元工程款据为己有。同时,起诉人在2016年6月3日转给鹤壁渤海置业有限公司的4万元保证金,系由孙险峰办理退保证金手续,但该保证金亦未返还给起诉人。孙险峰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1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2019年3月4日,孙险峰退还起诉人15万元,2019年3月5日,被起诉人娄爱菊、王海姣、孙前峰(分别系孙险峰的母亲、妻子、弟弟)共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约定债务总额及还款方式、期限、保证责任等内容。随后起诉人出具谅解书,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孙险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继续追缴孙险峰非法所得193450元。但截至起诉之日,三被起诉人对233450元款项经催要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诉至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款项系(2019)豫0611刑初378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孙险峰非法所得款项及孙险峰作为起诉人员工在办理业务中应返而未返的保证金,该笔款项经三被起诉人共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予以确认。现起诉人依据该承诺书,以孙前峰、王海姣、娄爱菊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实质系保证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案涉《共同还款承诺书》约定“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案起诉人住所地、三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