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257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院7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陶会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琛,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政府院内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韩光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4民初4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德普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德普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19202.96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查封的财产,申请人应在查封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不递交造成续查封不能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阳
书记员王思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