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豫1422执23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郑东)农业东路30号运河上郡2号楼5层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产业集聚区世纪大道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422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睢县中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价款(设备款、安装费等)1322000元,并支付原告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1411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44元,由原告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504元,被告睢县中医院负担19840元。因睢县中医院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1月23日,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银行账户已被系列案依法冻结,对上述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经司法查询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名下登记的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门诊医技楼(权证编号:2××8);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睢民公路东侧,城北产业集聚区,睢县中医院住院楼(权证编号:2××3);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路(权证编号:0××1);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路(权证编号:0××0)的房产上述房产已被系列案依轮候查封,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3.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名下登记有豫ND××**、豫N1××**、豫ND××**、豫NC××**、豫NA××**、豫ND××**车辆,经核查,该车辆系120急救专用车辆,以上车辆已被系列案依法轮候查封,目前睢县中医院运营中,该车辆暂时无法处置,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4.经司法查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睢县管理部,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名下有公积金缴存记录,系为睢县中医院工作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5.经查询执行系统,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为系列案,其中67件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申请执行人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已向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
五、本院已微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明确回复暂时不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482940元及相应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1482940元及相应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已**的房产系轮候查封、**的车辆暂无法处置已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422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方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