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3726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院7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陶会会。
被告:***,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京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