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乡前五龙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91民初1702号
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29号。
法定代表人:于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现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前五龙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潘小国,村委会主任。
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实国际)诉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前五龙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五龙沟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实国际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现伟、被告前五龙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潘小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54517.01元,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为202906.53元,工程款本息合计为2457423.54元)2、本案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前五龙沟村委会因建设“前五龙沟西环路安置房2#工程”需要,经过招投标,于2017年3月20日与中标单位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实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合同价款、承包方式等等条款。合同签订后,经过包工包料积极施工,工程已经于2018年11月2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审核结算,审核单位出具审定结论为,该工程造价为13129517.01元,审核单位出具了《前五龙沟西环路安置房2#楼竣工结算审核书》。后原告除支付部分款项外尚拖欠工程款本金2254517.01元,被告应按照合同自竣工验收合格3日后支付利息。以上款项经多次讨要,被告均推诿。工程款中有大量农民工工资,加之疫情影响,广大农民工兄弟家庭生活极度困难。请依法维护公平正义和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欠付工程款事实无异议,具体数额需要回去核对一下,村委会不承担任何诉讼及银行利息等一切与合同无关的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0日,原告裕实国际经过招投标程序后,作为中标单位与被告前五龙沟村委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合同价款、承包方式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施工,工程于2018年11月2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审核结算,审核单位出具了《前五龙沟西环路安置房2#楼竣工结算审核书》,审定结论为,该工程造价为13129517.01元,被告除支付部分款项外尚拖欠工程款2254517.0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经安装合同约定完成了承建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被告提出工程存在维修问题,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前五龙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254517.01元;
二、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前五龙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利息(利息2254517.01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0元,由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前五龙沟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建榕
人民陪审员  温素萍
人民陪审员  胡宝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