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7135号
原告:确山县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朗陵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44EF2J3G。
法定代表人:赵新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号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81579616。
法定代表人:龚少华,董事长。
被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69号附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4600B。
法定代表人:于民。
原告确山县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确山县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确山县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确山县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