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9民初7460号
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4600B。
法定代表人:于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丰收,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杰,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蔡州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MB1E346192。
负责人:薛建华,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章,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新蔡县黄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黄楼镇驻新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2468。
负责人:赵学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蔡县自然资源局、新蔡县黄楼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蔡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工程款2704682.14元,从2015年10月23日起以2704682.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5日,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以6920653.06元中标河南省新蔡县砖店等二个镇土地整治项目9标段。2013年11月10日与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国土资源局设立的新蔡县砖店等二个镇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建设现场指挥部签订了合同并开始施工。后由于实际工程量增加,由原招标价的6920653.06元增至8521192.9元,经新蔡县财政局5次拨款支付,目前仍欠工程款2704682.14元未付。现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多年,工程款却迟迟未予结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蔡县砖店等第二个镇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建设现场指挥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指挥部系新蔡县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故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明
人民陪审员 宋 伟
人民陪审员 郑玉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付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