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2469号
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于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18日,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利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