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枞阳县展望免烧砖厂与某某、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1650号

原告:枞阳县展望免烧砖厂,经营场所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

经营者:许中午,男,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

法定代表人:于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杨定界,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枞阳县展望免烧砖厂与被告***、被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枞阳县展望免烧砖厂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解,故本案无继续审理必要。枞阳县展望免烧砖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县展望免烧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枞阳县展望免烧砖厂负担。

审  判  员  吴利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代)  何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