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1650号
原告:枞阳县展望免烧砖厂,经营场所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
经营者:许中午,男,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
法定代表人:于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杨定界,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枞阳县展望免烧砖厂与被告***、被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枞阳县展望免烧砖厂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解,故本案无继续审理必要。枞阳县展望免烧砖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县展望免烧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枞阳县展望免烧砖厂负担。
审 判 员 吴利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代) 何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