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1689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男,1983年4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杨波,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新疆石河子市人,住新疆石河子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东艳,毛莉佳,贵州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索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47052504J。
法定代表人:陶海峰。
注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丰景华府B2-5-2。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689X。
法定代表人:郭玮,董事长。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毕驰、杨赟,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泽源电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35685W。
法定代表人:杜宇。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15号3-1号。
被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4600B。
法定代表人:于民。
注册地址: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29号。
被告:杜宇,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万县人,住四川省万县。
原告**、**、杨波与被告贵州索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重庆市泽源电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源公司)、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实公司)、杜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杨波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80元,减半收取19040元,由原告**、**、杨波负担。
审 判 长 黄 瑜
人民陪审员 董登政
人民陪审员 冯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肖昌培
书记员聂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