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州索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1689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男,1983年4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杨波,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新疆石河子市人,住新疆石河子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东艳,毛莉佳,贵州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索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47052504J。
法定代表人:陶海峰。
注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丰景华府B2-5-2。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689X。
法定代表人:郭玮,董事长。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毕驰、杨赟,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泽源电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35685W。
法定代表人:杜宇。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15号3-1号。
被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4600B。
法定代表人:于民。
注册地址: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29号。
被告:杜宇,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万县人,住四川省万县。
原告**、**、杨波与被告贵州索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重庆市泽源电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源公司)、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实公司)、杜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杨波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80元,减半收取19040元,由原告**、**、杨波负担。
审 判 长  黄 瑜
人民陪审员  董登政
人民陪审员  冯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肖昌培
书记员聂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