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30民初311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双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于民,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4600B。
被告:桐柏县城市管理局。
住址:桐柏县桐山街。
法定代表人:王晋礼,任局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4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裕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城市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亚兰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