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统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自动履行可以直接将支付款项转入权利人账户,亦可联系案件主审法官协商履行。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不需缴纳执行费用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强制搬迁费等。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视情节对不自动履行的义务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在国家征信网发布信息,被限制高消费,被公开曝光等,个人信誉受损,在经商办企业、个人就业、金融贷款、出入境、子女上学、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七、八条,《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四、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五、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特此告知。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11民初3825号
原告:***,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中段新华路口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11084206195J。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街道鸡公山大街金鼎安邦社区办公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4600B。
法定代表人:于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超,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农村公路管理所、***、***、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58元,减半收取计288.29元,由***负担。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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