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鑫达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安徽省鑫达设备成套有限公司、钱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铜中民立终字第00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鑫达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濉溪路99号9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韩秋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平,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上诉人安徽省鑫达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钱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铜官山区法院作出(2015)铜官民一立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安徽省鑫达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安徽省鑫达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该案移送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铜陵市品江山小区,该地区属铜陵市铜官山区管辖,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
上诉人安徽省鑫达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铜陵市品江山小区,并非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被上诉人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策
审判员 胡松树
审判员 迟友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韦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