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鑫达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安徽省鑫达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12899号
原告:安徽省鑫达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兰郡花园三期12幢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255X7。
法定代表人:韩秋云,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英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31792。
法定代表人:蒋庆德。
安徽省鑫达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怀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鑫达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鑫达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鑫达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安徽省鑫达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怀祥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