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29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石婆固乡人民政府楼下。
法定代表人刘骅增,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26层2602、2603、2604室。
法定代表人姚莉。
关于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工作场所,本院依靠执行查控系统与实地走访调查,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于2021年4月3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于2021年4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查明该公司已不在经营状态,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与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于2021年4月1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同乐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