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02民初2498号
原告: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段新四街南楼北21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刘骅增,董事长。
被告: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姚莉。
被告:河南丰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姚莉,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丰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被告申请人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借款担保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因合同履行所产生的纠纷由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协议管辖;被申请人擅自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地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管辖无效;为此请求贵院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起诉状中对事实及理由的陈述,本案系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履行《借款担保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在《借款担保服务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借款担保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26层,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铎
审 判 员 闫 雪
代理审判员 吕 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