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民初2507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力帆,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英,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堃,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e谷(新乡)创想基地B座3层J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3X69CU1F。
法定代表人:刘骅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英,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9号市民之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000055772041。
法定代表人:杨庆兵,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松,该局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永革
审判员 任 蓉
审判员 封志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