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2632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晓、蒋丹凤(实习),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与钢花路交叉口东北角缔盛广场项目。
法定代表人:刘骅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名都花苑。
法定代表人:黄衍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雁菲,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大学城产业园区龙湖大街。
负责人:于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珺,女,汉族,1993年2月8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鑫,男,汉族,1983年5月19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7元,减半收取16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吉太
人民陪审员 林卫红
人民陪审员 郭学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