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市鄞州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辖300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市鄞州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道潘火路215号701、702、704、705、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曾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原告***原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该案不宜由宁波地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公正审理本案,本案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蔡 焱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