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3840号
原告:宁波梅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三市路**三市大厦**51。
法定代表人:陈连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军,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
负责人:陈鹏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梅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