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6执保415号
申请人:邹平慧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车站商业街东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87242267F。
法定代表人:黎涛,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住邹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平慧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70000元或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