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827民初2421号
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工业园区**于云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新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商砼款328547.5元,利息153802.01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并支付从2018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付清货款时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住宅小区工程与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签订一份商品砼购销合同,向原告购买所需的预拌混凝土。2018年6月12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8547.5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未付款,原告故起诉。
被告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承建***住宅小区工程于2015年8月15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商品砼购销合同》,向原告购买建设工程所需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所需的混凝土。2018年6月12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款328547.5元。由于被告怠于支付尚欠的混凝土款,原告故起诉。
由于被告未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出抗辩,也不出庭对原告提交的《商品砼购销合同书》、对账单和结算单进行质证,本院依法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砼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28547.5元货款应予支付,被告怠于支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适当调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付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28547.5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7.8%计算至付清货款时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24元,减半收取33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